《快递暂行条例(草案)》(下简称“条例”)终于正式通过,快递业的乱象,有法可治了。
据《新闻联播》消息,2月7日,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,会议通过了《快递暂行条例(草案)》。
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,《快递暂行条例》在立法位阶上,仅低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》,高于各部委的规章、文件,也高于地方人大、地方政府出台的法规、规章、文件,各政府部门、企业、协会、员工、用户等必须遵守。在邮政业法规体系中,《快递暂行条例》处于承上启下的关键位置。
首先,针对一系列服务质量问题,《快递暂行条例》明确了处罚细则:冒领、私自开拆、隐匿、毁弃、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,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。
对于上述问题,为确保责任主体,上述条例还明确了快递公司总部的责任:用户因快件发生延误、丢失、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,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、商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「江苏苏州综合保税区」,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。
条例对大众所关注的网点停摆、快件积压等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: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,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,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。如未做到,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。
此外,在实名制方面,上述条例规定,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,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,定期销毁快递运单。如出售、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,由邮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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